淺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在訴訟保全實踐中的創新和優勢
普通百姓打官司,常常會遇到想要查封對方的財產卻苦于無法提供等值財產作保全擔保的窘境。近期,省法院要求所轄各級法院涉及財產保全的案件引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也就是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可由保險公司出具保函進行財產保全擔保。引入該擔保形式是省法院踐行司法為民、創新訴訟保全擔保模式的改革措施。保全責任保險是作為除現金、實物、銀行保函等傳統保全擔保以外的新形式,為當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提高了辦案效率,實現了多方共贏。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訴訟強制措施。以往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主要有個人財產擔保、銀行保函擔保、具有訴訟保全擔保經營范圍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這三種方式。個人財產擔保方式就是當事人提供等值現金或無抵押的土地、房產等資產作為擔保。實踐中,往往由于擔保數額巨大,多數債權人無力提供財產擔保而不能保全,這不僅導致債務人消極應訴,也給債務人違法轉移、隱匿財產留下了可乘之機。銀行保函擔保方式一般針對的客戶只有信用極好的大型公司,且通常需要在銀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鑒于目前擔保公司非規范性發展等諸多原因,實踐中已很少有擔保公司涉足上述業務。因此,就民間借貸債權人、一般消費者和勞動者等普通民事主體而言,往往無法提供上述擔保來查封對方的財產,進而出現雖已勝訴卻難以執行的問題。此次法院引入的責任保險擔保方式能為當事人提供較低門檻。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作為保險公司的一種保險產品,是一種創新型擔保方式。首先,其辦理手續便捷,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只需要在保險公司營業網點購買財產保全責任險,保險公司請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審核確認無誤后即可為申請人開具保單及保函。其次,保險公司不收取押金等費用,保險費率較為低廉,有利于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再次,大型保險公司基本在全國各地均設立有分公司,極大地方便各級法院和申請人。最后,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風險控制、資金實力等方面遠遠優于擔保公司。 目前,從我省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開展的情況來看,責任保險必將成為一種訴訟保全擔保常態。它是保險產品的創新,既滿足消費者在不同領域的需求,又拓展了商業保險范圍,同時也促進了保險業自身的發展。建議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時應注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財產保全時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銷售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之前,也應該對申請人的訴訟材料進行嚴格審核把關,降低理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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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在訴訟保全實踐中的創新和優勢
保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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