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貴州省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21〕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直接組織農民工班組實施工程的建設單位)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未簽訂施工合同的,按實際發生工程量定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工程建設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工資保證金賬戶名稱為存儲單位名稱加工程項目名稱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 工資保證金可用貴州省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銀行出具的保函(以下簡稱保函)、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出具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以下簡稱保單)替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市政、鐵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電力、通訊、礦山、能源及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工資保證金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全省工資保證金制度。 市(州)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保證金管理,縣(市、區、特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對項目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項目所在地對應的市(州)級行政區統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經辦機構、存儲主體、存儲比例 第五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保險公司,統稱經辦機構。總包單位或者其他存儲單位統稱存儲主體。 第六條 存儲主體自行選擇在符合條件的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并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也可在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單。 第七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備案名單向社會公布。 (一)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 (二)按要求建立和完善業務系統并推送相關信息數據,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三)在工程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第八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保險公司,可采取共保方式開展業務,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將已備案的保險公司名單向社會公布。 (一)應具備從事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業務資質; (二)獨立承保人或共保體承保人保險服務能力應當滿足存儲主體在工程所在地承保、理賠等保險實務需求; (三)提交包含但不僅限于承保人履約保證機制的保險方案能用于系統信息推送和在保險公司未履行保單所示的付款義務時,保證付款義務。 符合行業監管規定并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保險經紀公司可依法為建筑業企業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九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2%的比例存儲,單個項目存儲金額上限不超過1000萬元。未簽訂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額不明確的,以實際發生工程量定額或承建項目投資概算作為計算依據。 存儲主體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2個項目已存儲的工資保證金仍在監管期,均已落實相關制度,經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結合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其新增工程項目存儲比例可降低至1.5%。 第十條 存儲主體在貴州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承建的工程項目已存儲工資保證金、均落實相關制度,其新增工程項目存儲比例按以下方式執行: (一)存儲主體連續2年未拖欠工資,且該存儲主體被評定為勞動用工信用等級評價B級及以上,經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結合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降低至1%。 (二)存儲主體連續2年未拖欠工資,且2年內因根治欠薪工作被省級或市(州)級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書面表彰、表揚或獎勵的,且該存儲主體被評定為勞動用工信用等級評價B級及以上,經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結合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降低至0.5%。 (三)存儲主體連續3年未拖欠工資,且該存儲主體被評定為勞動用工信用等級評價A級,經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結合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其新增工程可免予存儲。 (四)施工合同額低于4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總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拖欠工資,經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結合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可免除該工程項目存儲工資保證金。 已享受減免優惠政策措施的工程項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被確認后20個工作日內,該項目應按2%的比例補足。 本條所稱拖欠工資被確認是指因拖欠工資被責令整改。 第十一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前2年內,存儲主體在全省范圍內已承建的工程項目因拖欠工資被行政處理處罰的,其新增工程項目存儲比例提高至3%。存儲主體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在移出“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前,其新增工程項目存儲比例提高至4%。 因拖欠工資導致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的,其存儲金額無上限。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流程 第十二條 存儲主體應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簽訂施工合同的自實施施工作業行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存儲(減免)申請,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出具《同意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函》。未按規定時限提交申請的,不得減免。存儲主體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如下: (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減免)申請表》; (二)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項目備案表、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等項目開工手續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存儲主體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五)存儲主體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三條 存儲主體收到《同意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持《同意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函》到經辦機構辦理完存儲工資保證金業務: (一)現金存儲的,存儲主體應與經辦機構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簡稱《協議書》),并將《協議書》副本交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保函(保單)存儲的,存儲主體應將保函(保單)正本送至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保函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 第十四條 存儲主體應在工程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一般應為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交工、完工)日期延后6個月,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施工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以及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保函已到期的,存儲主體應及時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有效期。 未更換新保函或未延長有效期的,視為未存儲工資保證金,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改正決定,到期拒不改正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向經辦機構、存儲主體出具《支付通知書》。經辦機構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根據《支付通知書》將相應金額的款項支付給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本人,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突發事件,經辦機構24小時內支付到位。 采用保函替代存儲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的經辦機構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支付農民工工資,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突發事件,經辦機構24小時內支付到位。 第十六條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動用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主體應按以下方式補足: (一)現金存儲的,應在工資保證金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足。 (二)保函替代存儲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補足已動用部分或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 (三)保單替代存儲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補足已賠付部分的差額保單,或補交對應差額工資保證金現金。 未按上述規定補足的,視為未存儲工資保證金,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工資保證金返還(退還)流程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竣工(交工)驗收合格后,存儲主體書面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交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政府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退還)申請表》。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后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于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存儲主體出具《同意返還(退還)工資保證金的證明》。經辦銀行收到《同意返還(退還)工資保證金的證明》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存儲主體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使用保函(保單)存儲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返還保函(保單)正本。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1年內未發現拖欠、克扣工資行為的,存儲主體可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和存儲主體中途終止施工合同的,自終止施工合同之日起1年內未發現拖欠、克扣工資行為的,存儲主體可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程建設項目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應在審核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存儲主體,存儲主體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方可再次申請返還(退還)。 第十九條 存儲主體申請返還(退還)工資保證金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退還)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竣工(交工)驗收報告或者交付使用的資料或者終止施工合同的材料; (三)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承諾書》,及在維權信息告示牌和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圖片; (四)存儲主體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五)存儲主體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六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條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貴州省各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在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或辦理開工報告(手續)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開工信息推送至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統一推送。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級大數據部門基于貴州省級信息服務平臺,逐步實現全省統一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信息管理功能。 第二十二條 對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存儲主體所有,除出現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存儲主體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存儲工資保證金后30日內,通過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將存儲主體名單、工程名稱向社會公布,存儲主體應當將本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代替存儲工資保證金,具體辦法通過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采用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保單代替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以外確需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貴州銀保監局、成都鐵路監督管理局、中國民航貴州省管理局進行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保單)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規定執行;需更換新保函(保單)以及未完工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按照原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新開工工程項目、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制度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關鍵詞:
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保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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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